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民终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金坤,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祝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