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旭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鸿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民初2161号

原告:**赶,男。

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102室。

法定代表人:黄红卫。

原告**赶与被告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赶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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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姚秋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 伟

书 记 员 邓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