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5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竹园第二工业区6号第1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62822A。
法定代表人:董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淑,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妹,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4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垫付款42140元;2.注销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3.支付案件受理费427元、保全费448元,共计875元;4.本案执行费5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控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结果如下:
1、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赣B0××**小汽车,查封期限贰年,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4日。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分。
2、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金额为4.7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因金额较小,暂不予扣划。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3363××××0100CNY0账户银行存款10.72元,名下交通银行6222××××9277账户银行存款9.0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因金额较小,暂不予扣划。
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6××××4387-000000银行存款5.9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因金额较小,暂不予扣划。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查封车辆到期后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届满日提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由此导致财产到期自动解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晓东
审判员  钟广明
审判员  杨海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