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721号
原告: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光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淑,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少玲,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约定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被告提交的原、被告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合同(厨房设备)》显示,双方在合同第9.4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原、被告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向被告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