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

**、***等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2603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9日,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绳华,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邱昌瑞,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会昌县第四中学,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城月亮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5MB0042622D。
法定代表人:周树芳,系该校校长。
被告: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竹园第二工业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62822A。
法定代表人:董光金,系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邱昌瑞、**、会昌县第四中学、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2020年12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工程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云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