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2363号 原告: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竹园第二工业区6号第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淑,广东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商厨公司)与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商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淑,被告泛华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商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4587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45873元为基数,自验收合格之日即2021年6月2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24日为122050.6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合同(厨房设备)》(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深圳市委党校相关基础业务用房改扩建及修缮工程提供餐厅厨房设备,约定总价款为2243201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项目于2021年6月29日检验通过,原告与被告亦于同日签订了设备移交验收清单,项目实际总价款为2339873元。但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49.4万元,尚欠1845873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泛华建设集团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主张的货款总金额2339873元未经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经我方核算,货款总金额实际应为1664124.20元。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暂定总金额为2243201元,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发生数量单价相应调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公章确认,任何人员的签字均无权对货物单价及合同价款进行变更。2021年6月29日,在原告的要求下,我方与原告、监理单位深圳市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了《餐厅2厨房设备移交验收清单》,该移交验收清单与采购合同附表一《产品费用一览表》相比,排烟管道的数量由980平方减少为300平方,鲜风风管的数量由700平方减少为200平方,炉背封钢的数量由25米减少为16.6米,顶楼增加的排烟风管数量为228平方。因排烟管道和鲜风风管属于隐蔽工程,加上验收时间紧迫,我方与原告并未对排烟管道和鲜风风管的实际数量进行测量,仅做了估算,当时双方约定办理结算手续时再共同到现场测量,但不料原告此后不再配合我方办理结算手续。后经我方现场测量,排烟管道的实际数量为196平方,鲜风风管的实际数量为128平方,同时顶楼增加的排烟风管系因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噪声过大,在2020年10月12日第一次验收检验未能通过的情况下采取的补救措施,原告向我方承诺顶楼增加的排烟风管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因此并未对顶楼增加的排烟风管单价进行约定。因此,排烟管道数量应按196平方计算,鲜风风管数量应按128平方计算,炉背封钢数量应按16.6米计算,顶楼增加的排烟风管不应计算费用。二、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质保金为总货款的5%(验收合格两年后付清),质保时间从工程四方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保修期为2年。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1年7月2日签发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检验报告》,故保修应期为2021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目前该保修期尚未届满,5%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三、原告供应的厨房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20%向我方支付违约金448640.20元,该违约金应当从货款中予以扣除。2020年5月7日,原告向深圳市委党校递交了《关于深圳市委党校厨房设备项目内部调查情况报告》,承认其供应的厨房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白板机贴牌等违约行为,并承诺重新优化设计,进行整改。2020年6月29日,我方与原告参加了市委党校相关基础业务用房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就餐厅2厨房设备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上原告承认了部分厨房设备存在贴牌行为,表示将对餐厅2厨房设备进行改造,按合同要求提供设备,向我方提交整改计划和方案。2020年7月13日,原告向我方提交了《承诺计划书》,承诺出资聘请第三方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验收其他方提出整改意见,属于设备问题由原告负责整改,如因为厨房设计图纸的布局问题未通过验收,则原告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2020年10月12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由原告供应并负责安装的厨房设备进行验收检验,发现存在53条不合格不达标项目。为此,我方向原告发出《告知函》,要求原告在2020年10月23日前完成整改,通过复检,以免耽误工期,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签收《告知函》。2022年1月11日,深圳市委党校在结算工作研究会议上明确二餐厅厨房的整改是由于原告没有将平面设计图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送审,而且厨房验收的时候,验收机构提出了很多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评分很低,表示不承担二餐厅厨房的整改费用,也即原告供应的厨房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存在未将平面设计图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送审等重大违约行为,导致2020年10月12日的验收检验未能通过,需对二餐厅厨房进行整改,由此产生了整改费,深圳市委党校拒绝向我方支付该部分整改费用,原告的违约行为已对我方造成了损失。故根据采购合同第二条及第九条第9.2款之约定,我方有权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此外,鉴于我方与深圳市委党校的结算审计尚未完成,若最终我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我方保留向原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四、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导致我方产生2000**修款,按照合同约定,该2000**修款应由原告承担并从货款中予以扣除。2022年2月19日,深圳市委党校向我方投诉餐厅2的两台冰箱出现质量问题,当日我方立即通知原告及时维修处理,但原告置之不理。我方不得不安排其他厂商进行维修,由此产生了维修款2000元。根据采购合同第六条第6.3款之约定,该2000**修款应由原告承担。五、原告诉请我方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深圳市委党校相关基础业务用房改扩建及修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餐厅2厨房设备工程虽已于2021年7月2日验收合格,但因结算审计尚未完成,深圳市委党校至今未向我方支付全部工程款。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如因发包人深圳市委党校未按时向我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导致答辩人逾期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不构成我方的违约责任。此外,按照采购合同第5.3款之约定,我方向原告支付货款前,原告需向我方提供发票,但原告目前仅向我方提供了49.4万元发票,在原告向我方提供发票前,双方需通过结算确定货款金额。我方已于2021年11月24日向原告发出《关于积极配合办理结算的通知》,通知原告办理结算手续,但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签收后,并未积极与我方办理结算手续,导致双方至今未能通过结算确认货款金额。综上,经核算,我方目前仅需向原告支付636277.79元,原告要求我方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合同约定,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4日,泛华建设集团(甲方)与深圳商厨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因市委党校相关基础业务用房改扩建及修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施工需要,向乙方订购产品费用一览表(见附表1)中所列材料;合同暂定总金额为2243201元,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发生数量单价相应调整;3.4交货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市委党校;5.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付款:按供货量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5%计393782.57元的预付款,乙方供货达到现场后3日内,甲方支付到该批货物价总款的75%,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并安装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支付到该批货物价总款的95%,预留质保金为总货款的5%(验收合格两年后付清)......上述工程款的支付,应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相应部位的工程款为前提,如因发包人未按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导致承包人逾期向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不构成承包人的违约责任;5.3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真实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3%),并保证次月该发票已完税,若因分包人提供的发票开具错误、发票作废或发票未完税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延误付款,承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因可能出现的税务处罚承包人保留无限期追究分包人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5.5货款的最终结算凭证应是经双方认可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结算单据,收货单只作为清点交货数量的凭证,不具有变更合同价款的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公章确认,任何人员的签字均无权对货物单价及合同价款进行变更;5.6产品的质保时间从工程四方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保修期为2年;5.7任何缓付、迟付的货款均不计取利息;6.2该材料及附件,从该工程四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2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在收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6.3如乙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甲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9.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乙方应当赔偿”等内容。该合同后附的附表一《产品费用一览表》中列明“A.仓库、B.粗加工、C.面点间、D.烹调区、E.洗碗间”及“排烟系统、鲜风、其它”几部分,每部分中均包含若干小项,其中“排烟系统”第11项为“排烟管道”,数量为980平方,单价为424元,总价为415520元;“鲜风”第12项为“鲜风风管”,数量为700平方,单价为424元,总价为296800元;“其它”第2项为“炉背封钢”,数量为25米,单价为492元,总价为12300元。表格底端载明总金额为2243201元,另载明“注:结算数量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并签认数量为准,单价为综合单价,结算单价按市场单价结算”。 2021年6月29日,深圳商厨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深圳市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市委党校相关基础业务用房改扩建及修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餐厅2厨房设备移交验收清单》(以下简称移交验收清单),其中“排烟系统”第11项为“排烟管道”,数量为300平方;“鲜风”第12项为“鲜风风管”,数量为200平方;“其它”第2项为“炉背封钢”,数量为16.6米。另有“楼顶增加风管”部分,具体项为“1.排烟风管”,数量为228平方。“排烟管道”“鲜风风管”“楼顶增加风管”三项的“备注”部分均注明“304#不锈钢1.0mm”,该清单最后一页“总包单位”处为泛华建设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泛华建设集团对该移交验收清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清单中列明的“排烟管道”和“鲜风风管”的数量均非实际测量数量,“炉背封钢”的数量为16.6米,少于采购合同附表一所载明的数量,而“楼顶增加风管”则系深圳商厨公司为解决排烟系统噪音问题采取的补救措施,采购合同对该部分风管未约定单价,该部分费用应由深圳商厨公司自行承担。除上述几项外,泛华建设集团认可该清单其他内容与合同附表一的相关内容均一致,双方不存在争议。深圳商厨公司主张“楼顶增加风管”部分的“排烟风管”单价与“排烟管道”“鲜风风管”的单价均一致,亦为424元。 本案中,深圳商厨公司另提交签发日期为2021年7月2日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检验报告》,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委托单位为深圳商厨公司,检验总结处载明“……根据现场抽检评价,符合本项目抽检方案,抽检评价总分为99.6分,抽检结果评价等级为良”。该报告第二项为“检验明细”,其中“排烟系统”部分包括“61.排烟风柜”“62.风柜**”“63.油烟净化器”“64.接油盆”,“鲜风”部分包括“65.鲜风风柜”“66.电机”,未体现“排烟管道”和“鲜风风管”;“其它”部分包括“67.隔油网”“68.炉背封钢”,炉背封钢数量为25米。泛华建设集团对该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炉背封钢实际用量为16.6米,因检验报告需与合同约定数量一致,为了尽快通过验收,故在报告中将数量写为25米。 关于已付款情况。泛华建设集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支付29.4万元,于2020年8月10日支付20万元。 关于开具发票情况。庭审中,泛华建设集团认可已收到深圳商厨公司开具的总金额49.4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深圳商厨公司另提交开票日期为2022年8月9日的增值税发票若干,但泛华建设集团主张并未收到该部分增值税发票,深圳商厨公司亦认可开票日期为2022年8月9日的增值税发票尚未交付给泛华建设集团,但表示随时可以交付。 本案中,泛华建设集团主张排烟管道的实际数量应为196.56平方米,鲜风风管的实际数量应为128平方米,炉背封钢的实际数量应为16.6米,但深圳商厨公司经书面通知始终未办理结算相关手续。针对该主张,泛华建设集团提交《学员餐厅2厨房设备结算表》、2021年11月23日向深圳商厨公司出具的《关于积极配合办理结算的通知》、顺丰速运单及投递查询记录用以证明。深圳商厨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主张结算表是泛华建设集团单方制作,也并未收到结算通知。 此外,本案中,泛华建设集团主张深圳商厨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白板机贴牌行为,此外未及时将厨房平面设计图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审,导致2020年10月12日的验收检验未通过,需对二餐厅进行整改,因此深圳商厨公司应当按照合同9.2条约定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应从尚欠货款中抵扣。针对该主张,泛华建设集团提交深圳商厨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深圳市委党校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委党校厨房设备项目内部调查情况报告》、2020年6月29日《关于餐厅2厨房设备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深圳商厨公司(乙方)于2020年7月13日向泛华建设集团(甲方)出具的《承诺计划书》[其中载明“由甲方组织各方进行验收并由乙方出资聘请第三方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验收其他方提出整改意见,属于装修问题由甲方负责整改,设备问题则由乙方负责整改,甲乙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申请终验,如因为厨房设计图纸的布局问题未通过验收,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等]、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检验报告》、泛华建设集团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的《告知函》及签收记录、厨房设计图纸、2022年1月11日《结算工作研究会议纪要》(其中载明“党校**:……②二餐厅厨房的整改是由于当时深圳商厨公司没有将平面设计图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送审,而且厨房验收的时候,验收机构提出了很多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比如有的不锈钢板厚度不够等等,评分很低,故党校不承担二餐厅厨房的整改费用”等)用以证明。深圳商厨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主张针对白板机贴牌情况已经进行了整改,涉案设备亦已通过验收。 此外,本案中,泛华建设集团主张2022年2月19日两台冰箱出现质量问题,但深圳商厨公司在接到书面告知函后并未处理,因此只能联系第三方进行了维修并支付维修费2000元,因此深圳商厨公司应当按照合同6.3条约定承担该费用,该部分金额应从尚欠货款中抵扣。针对该主张,泛华建设集团提交告知函、顺丰速运单及投递查询记录、维修费收据用以证明。深圳商厨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主张并未收到告知函。 上述事实,有原告深圳商厨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移交验收清单、签发日期为2021年7月2日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检验报告》、开票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和2020年1月13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传递凭据回执、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提交的深圳商厨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深圳市委党校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委党校厨房设备项目内部调查情况报告》、2020年6月29日《关于餐厅2厨房设备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深圳商厨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泛华建设集团出具的《承诺计划书》、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检验报告》、泛华建设集团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的《告知函》及签收记录、厨房设计图纸、2022年1月11日《结算工作研究会议纪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深圳商厨公司与泛华建设集团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供货总金额,本院认为,根据采购合同及合同附表《产品费用一览表》中的约定,合同暂定总金额为2243201元,其中“排烟管道”数量为980平方,单价为424元;“鲜风风管”数量为700平方,单价为424元;“炉背封钢”数量为25米,单价为492元;并约定最终结算数量以泛华建设集团实际验收合格并签认数量为准。根据深圳商厨公司提交的移交验收清单,“排烟管道”数量为300平方,“鲜风风管”数量为200平方,“炉背封钢”数量为16.6米,另有“楼顶增加风管”部分载明的“排烟风管”数量为228平方。该清单最后一页“总包单位”处有泛华建设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即泛华建设集团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确认,虽然《采购合同》中约定“货款的最终结算凭证应是经双方认可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结算单据,收货单只作为清点交货数量的凭证,不具有变更合同价款的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公章确认,任何人员的签字均无权对货物单价及合同价款进行变更”,但上述移交验收清单并未涉及合同价款变更,仅为对供货数量的确认,泛华建设集团在本案中又主张排烟风管和鲜风风管的数量均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辩称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深圳商厨公司提交的签发日期为2021年7月2日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检验报告》中并未体现“排烟管道”和“鲜风风管”的内容,虽然“炉背封钢”的数量写明为25米,但鉴于深圳商厨公司与泛华建设集团在此前的移交验收清单中已经共同对“炉背封钢”数量进行了确认,故本院认为相应数量应以移交验收清单为准。关于“楼顶增加风管”部分中载明的“排烟风管”的价款,虽然移交验收清单中未载明该部分“排烟风管”的单价,但泛华建设集团主张该部分管道系深圳商厨公司为解决排烟系统噪音过大的问题采取的补救措施,由此可见该部分“排烟风管”与《采购合同》附表《产品费用一览表》中“排烟系统”第11项的“排烟管道”应属于相同内容,再结合移交验收清单中该两项的备注部分均载明“304#不锈钢1.0mm”,亦可认定二者属于相同内容,故该部分“排烟风管”的单价亦可认定为424元,泛华建设集团主张该部分增加的排烟风管的费用应由深圳商厨公司自行负担,依据不足,该辩称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排烟管道实际确认数量与约定数量相比减少452平方米,鲜风风管实际确认数量与约定数量相比减少500平方米,炉背封钢实际确认数量与约定数量相比减少8.4米,实际供货总金额与合同约定总金额相比应减少424元×952平方米+492元×8.4米=407780.8元,因此,深圳商厨公司的实际供货总金额应为2243201元-407780.8元=1835420.2元。 关于应付款总金额,本院认为,首先,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并安装验收合格后3日内,泛华建设集团支付到该批货物价总款的95%,预留质保金为总货款的5%(验收合格两年后付清)。本案中,深圳商厨公司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检验报告》签发日期为2021年7月2日,故质保金应自该日期起两年后付清,目前尚未到期。第二,涉案设备已验收合格,泛华建设集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95%货款,泛华建设集团以深圳商厨公司未配合办理结算、深圳市委党校未向其支付全部工程款以及深圳商厨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白板机贴牌行为以及未及时将厨房平面设计图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审导致2020年10月12日的验收检验未通过等理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兵要求扣除合同约定的货物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依据不足,上述辩称理由本院均不予采信。第三,泛华建设集团已付款金额和已收到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均为49.4万元,鉴于深圳商厨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未付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随时可提供,故泛华建设集团应当向深圳商厨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但深圳商厨公司在泛华建设集团付款同时应当向泛华建设集团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第四,关于泛华建设集团要求从尚欠货款中扣除冰箱维修费2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涉案设备已验收合格,泛华建设集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95%货款,鉴于质保期目前尚未届满,质保金尚未满足付款条件,故该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泛华建设集团应向深圳商厨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为1835420.2元×95%-49.4万元=1249649.19元。深圳商厨公司要求泛华建设集团支付货款1845873元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深圳商厨公司要求泛华建设集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鉴于《采购合同》中已约定“任何缓付、迟付的货款均不计取利息”,故深圳商厨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49649.19元; 二、驳回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11.31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27511.31元,由原告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41.31元(已交纳),由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