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2363号之一 申请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竹园第二工业区6号第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22363号民事裁定,冻结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67923.66元。现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为理由,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67923.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杜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