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30号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宁珊、侯慧莹,均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佳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黄石腾。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一(南塔)14至16层、20至21层、23至33层、35至37层。
负责人:阳烽。
本院在审理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佳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