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399号
申请人:陕西稷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1NPF7F。
法定代表人:蒙盼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2A0F6R。
法定代表人:马晓倩,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稷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稷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8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现陕西稷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申请人陕西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明保全措施未对其公司造成损失。申请人陕西稷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延路支行,帐号:61050192390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少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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