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稷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8556号
原告:陕西稷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区XX栋XX单元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蒙盼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座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稷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稷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7元,减半收取计2658.5元,由原告陕西稷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少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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