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7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弘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2民初1067号之一
原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格利尔数码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连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弘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芙蓉工业区芙蓉五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弘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