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港电子有限公司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1237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成,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璞,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泗洪县信息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延鹏,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昆仑路格利尔数码科技工业园(现昆仑路西、钱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朱从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恒,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港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玉洁
书 记 员  徐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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