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11民初5598号
原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79元,减半收取17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