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民终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昆仑路格利尔数码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昌路尚街大厦D8-D9楼0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2)皖13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