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8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永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1801-1802。 法定代表人:肖煜坤。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华西管理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向***支付赔偿金,***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时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且华西管理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交通费等5000元。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华西管理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对所签署的文件负责,结合***签名确认的离职人员办理手续清单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劳动合同由***辞职解除,解除时间为2014年7月22日,并无不当。***于2018年3月29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华西管理公司支付2014年7月22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被辞退的赔偿金及食宿费,并未证明仲裁时效期间存在法定的中断或中止事由,该主张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主张华西管理公司支付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7月22日期间加班工资,亦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至于***主张的差旅费、交通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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