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2474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云南省邵通市永善县, 被告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30610。 法定代表人肖煜坤。 委托代理人范进彬,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进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职土建工程师,双方签订了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谈定的工资为5500元,另外派费每月900元、住房补贴每月400元,共1300元以现金的形式发放。2014年7月22日,被告突然指令原告写辞职报告,将原告辞退。因被告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原告长达三年时间未找到工作,期间尚有一个月的外派费和住房补贴共计1300元未向其发放。此外,原告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7月22日期间共加班16天(15***日,1天法定节假日),折算加班工资18662.1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撤销被告指令原告签署的辞职报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22日至2017年4月17日原告被辞退劳动合同期间的赔偿金1476000元及食宿费;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7月22日期间加班工资18662.1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向原告支付交通差旅费。庭审时,原告当庭述称上述诉请的食宿费和交通差旅费无法确定金额。 被告辩称:1、是原告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且不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2、原告系因个人原因自行离职,双方于2014年7月22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被告亦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且原告予以签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为证明加班及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华融琴海湾花园监理人员5月值班表》,其显示当月的1、2、3、11、18日(周六日及节假日)原告有值班。该值班表为照片截图打印件,且加盖的是被告公司(被告原名为深圳市华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项目部专用章。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辞职报告、离职人员办理手续清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变更(备案)***等证据,证明原告系因个人原因自行离职及被告名称变更的事实。其中,辞职报告载明:“因本人原因要求离职,请贵司领导批准,辞职人为原告本人,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该辞职报告还显示,被告于当日同意了原告的离职申请,并确认了双方已完成工作交接。原告确认辞职报告的真实性,但认为该辞职报告系被告公司的副总经理要求其填写,并非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离职人员办理手续清单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 另查,2018年3月29日,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基本一致(除仲裁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工资442800元和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7月22日期间加班工资16689.74元”外),对未经仲裁前置的部分诉请本院不予处理。该仲裁机构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8]3209号仲裁裁决书,以原告请求无事实依据且仲裁申请时效已过为由,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签署的文件负责。辞职报告载明的离职原因系个人原因,被告批准了原告的离职申请,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原告主张辞职报告系被告要求其填写,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7月22日解除,解除原因系原告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综上,原告基于劳动关系存在而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其相关诉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陈楚珊 人民陪审员  杨 露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代)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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