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11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肖煜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进彬,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管理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4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4748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交通差旅费、复印费和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华西管理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于2014年4月16日入职被上诉人公司,2014年7月22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辞职报告,称“因本人原因,要求离职”,被上诉人同意了上诉人的离职申请。上诉人事实上仅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了3个多月时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4年7月22日终止,上诉人的所有诉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上诉人的诉求早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西管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撤销被告指令***签署的辞职报告;2.华西管理公司向***支付2014年7月22日至2017年4月17日原告被辞退劳动合同期间的赔偿金1476000元及食宿费;3.华西管理公司向***支付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7月22日期间加班工资18662.1元;4.华西管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向***支付交通差旅费。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未交纳)。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华西管理公司之间曾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与华西管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及原因,华西管理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显示,***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主张,该辞职报告是华西管理公司催促其书写的。对此,本院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悉其所书写的辞职报告中文字内容的含义,即使是华西管理公司要求***书写,但***最终同意书写并提交给华西管理公司,也应当视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该辞职报告,本院认为,本案劳动合同是由***自己辞职而解除。***签名确认的离职人员办理手续清单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示,***于2014年7月22日与华西管理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并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书,故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是2014年7月22日。
关于本案仲裁的申诉时效,***主张其于2015年4月曾向华西管理公司主张过工资,构成时效中断。本院认为,首先,***的上述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次,即使***的主张属实,时效应从2015年4月中断时重新起算,也即***应在一年内,也即2016年5月前,申请仲裁。***于2018年3月29日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的申诉时效。
关于***在本案中的上诉请求,因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7月22日已经解除,解除的原因是***自行辞职,因此,***请求确认华西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并请求华西管理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7月22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被辞退的赔偿金及食宿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经超过了仲裁的申诉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请求华西管理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7月22日前的加班工资,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