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深圳市华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申6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2202。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市府二办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华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第壹世界广场塔楼16A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肖煜坤。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达公司),一审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深圳市华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257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公司与鹏润达公司签订的《爆破施工合同》原意是以鹏润达公司采取爆破方式施工为前提,即鹏润达公司采用了爆破的方式及爆破的措施。一、二审法院罔顾既已认定的鹏润达公司未采取爆破方式施工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仍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所谓包干价认定工程价款,有失公平公正。鹏润达公司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变更施工方式业已涉及合同内容实质变更,若仍按原施工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有悖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由此也必将致使**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事实上,鹏润达公司涉嫌欺诈行为,法院不应以双方签订的《爆破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价款的依据应以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结算。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鹏润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鹏润达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达公司支付工程款55万元。 **公司与鹏润达公司签订的《爆破施工合同》约定“基坑爆破总价包干价为55万元整,不论鹏润达公司采用何种爆破方式及措施总价不得因任何原因而调整”,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公司称鹏润达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涉案《爆破施工合同》不应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况且,在涉案工程的实际情况经专家评审后建议全部采用非爆破方法开挖的情况下,**公司并未证明其在当时已经对鹏润达公司变更施工方式提出了异议,或就变更合同价款事宜***达公司提出过权利主张,现涉案工程已由鹏润达公司完成施工,**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一、二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决**公司***达公司支付工程款55万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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