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志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红亮与***、连云港志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91民初1976号
原告:关红亮,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志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港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关红亮与被告***、连云港志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红亮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红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红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关红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