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宁市某某蕉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81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宁市兴南***德城一号交易广场29栋1B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511TH7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兴宁市***蕉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宁市***蕉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481304205590Y。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关于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宁市***蕉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148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一、被告兴宁市***蕉一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39800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439800元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0元,由原告居和公司负担303元,被告蕉一村委会负担3977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依其意愿,本院不予退还;被告蕉一村委会负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因兴宁市***蕉一村民委员会一直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情况,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72827.65。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兴宁市××镇××村××号(塘兴街)一层两卡门店(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经一拍、二拍程序,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在2022年12月23日执行约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以物抵债,具体金额届时由双方进行协商,直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了结本案全部款项。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481执138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帅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