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04民初6378号
原告:王自民,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中浦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黄山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社区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自民与被告南京中浦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王自民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王自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自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