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5093号
原告青岛西海岸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平湖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雄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西外环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西海岸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雄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西海岸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西海岸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西海岸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西海岸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