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执338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395532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西海岸实华天然气有限,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海岸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67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258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5837元(含利息2117元、执行费113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67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丛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