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58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3783U,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百旺信工业区26栋二层东侧A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953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6501.66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项、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6060.75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440.91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民初953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56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