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听雨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03号
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听雨网吧。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听雨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