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02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听雨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19-920号
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
被告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立闺。
被告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听雨网吧。
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奇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听雨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