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92民初2040号
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1534F),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路23号-5园林花园5号楼1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