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连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2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连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1534F,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路园林花园5号楼1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73021180N,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博威江南民珠苑28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连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字第4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2年6月1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11月11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74件。 2022年6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022年1月4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连云港市灌南县×××路××号××××××号楼×**×××室×××号楼×**×××室×××号楼×**×××室×××号楼×**×××室×××号楼×**×××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022年1月19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连云港市灌南县×××路××号××××××号楼×**×××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022年10月1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在你院的案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尚无案款扣划到位。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022年10月2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在(2020)沪01民再47号案件应退回的再审案件受理费36320元。2022年11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以上案件受理费汇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该款扣缴执行费1320元,余款3500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 2022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1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苏连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0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为2826372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35000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30664元,己扣缴132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尹 超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