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67549号
原告: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81号1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74166601E。
法定代表人:王贤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程,男,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宿舍。
被告: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4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53133356N。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纲,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涵,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宇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克博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宇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程,被告瑞克博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纲、刘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瑞克博云公司:1.退还服务费25800元及利息(以2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24日共1609.8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瑞克博云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服务协议,由其为我公司提供20次有效企业需求推送服务,持续一年至2020年4月27日,但其未履行约定。2020年5月12日瑞克博云公司同意全额退款,但迟迟未退,故我公司诉至法院。
瑞克博云公司答辩称,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约定明确,我公司为洪宇公司提供了相关服务。其次,洪宇公司单方要求解除服务协议,我公司有权不予退还服务费。再次,我公司为推广投入了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8日,洪宇公司(甲方)与瑞克博云公司(乙方)签订了《亿蜂“蜂客”产品服务协议》,约定瑞克博云公司为洪宇公司提供企业服务需求精准匹配服务。服务类别为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智能化工程等;执行费用25800元(信息服务费)。套餐简介:套餐在合同履约期间提供20次有效企业需求推送及VIP专属服务(备注:推荐订单能够与企业方进行见面洽谈沟通界定为一次)。合同第三部分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第二条约定本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签一年,双方对此予以认可。合同第五部分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条第7款约定如乙方未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甲方在合同到期后可申请退款。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乙方在30日内完成退款。第二条第8款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亿蜂服务商专属会员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享受一对一专属客户服务等。合同落款处洪宇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为朱立仁;瑞克博云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为范波涛。
双方合同签订后,洪宇公司向瑞克博云公司支付了服务费
25800元。
诉讼中,洪宇公司表示因瑞克博云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任何服务,故在合同到期后申请退款。洪宇公司提供了2020年5月12日朱立仁与亿蜂需求客服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已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12日,亿蜂客服明确:“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已经核实完毕退款金额为
25800元,另外需要您这边与贵司财务核实下发票,如果您这边有发票,发票已抵扣的话,需要到税务局开具办理红色赤字发票,最后跟退款申请单一并邮寄我司”。2020年5月26日,亿蜂客服明确:“经专人核查反馈,您的退款已经在走财务流程了,财务核算打款时长10-20个工作日,还望您耐心等待下”。2020年6月9日,亿蜂客服明确:“这边是5.19日收到贵司退款的,核算打款时长是10-20个工作日,目前还未超时效,望您耐心等待下。昨日这边客服也有电话告知贵司财务”。洪宇公司另提供了公司财务陈玉凤与亿蜂客服的聊天记录,一并证明退款事宜达成一致。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15日,陈玉凤向亿蜂客服发送服务商退款申请单。亿蜂客服提示要打印出来签字盖章。2020年5月18日,陈玉凤表示“麻烦您和财务说一下,开完红票给我们同上次那张票复印件盖好公章的一起给我公司寄来。”亿蜂客服回复“好的,以及快递已收到。”2020年8月10日,财务人员陈玉凤询问“我是洪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次说和领导沟通过8月份给我们退款,请问什么时候给我们退”。亿蜂客服回复:“这边已和贵司负责人回复了,公司目前因为疫情的影响暂停退款审批了”。瑞克博云公司认可洪宇公司提供的朱立仁、陈玉凤与亿蜂客服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示双方确实沟通过退款事宜,但是不认可已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认为亿蜂客服的意见不能代表公司意见,退款未经领导审批。
为证明瑞克博云公司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瑞克博云公司提供了《服务商蜂蜜日志列表》、洪宇公司会员注册信息、亿蜂活动群聊天截屏等证据,洪宇公司对上述证据对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同时,瑞克博云公司表示合同中备注的“推荐订单能够与企业方进行见面洽谈沟通界定为一次”是指瑞克博云公司向洪宇公司提供了与洪宇公司需求相匹配的信息,之后洪宇公司再与企业方见面。洪宇公司不认可瑞克博云公司的解读,并表示合同履行期内其未与任何企业见面。
此外,洪宇公司表示,涉案合同已经在2020年4月27日终止,双方于2020年5月12日确认了服务费退费事宜且瑞克博云公司明确2020年5月19日收到退款,核算时长10-20个工作日。瑞克博云公司不认可,表示因洪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5月11日前提出异议,故该合同至今仍在履行。
另外,洪宇公司明确其对瑞克博云公司提出的利息主张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系依据瑞克博云公司迟延付款事实提出的主张,利息支付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瑞克博云公司认为合同未约定,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相关事实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洪宇公司与瑞克博云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亿蜂“蜂客”产品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首先,关于合同的状态。瑞克博云公司主张由于洪宇公司未在2020年4月27日合同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即2020年5月11日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签,直至目前仍在履行。然从亿蜂客服和朱立仁的聊天记录可见,双方在2020年5月12日已就退款25800元达成一致意见,瑞克博云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并无异议,故瑞克博云公司主张合同仍在履行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退费争议。其一,2020年5月12日亿蜂客服向朱立仁明确退款25800元;并在2020年5月26日再次明确已在走财务流程;在2020年6月9日确认“这边是5.19日收到贵司退款的,核算打款时长是10-20个工作日”。尽管2020年8月10日亿蜂客服向陈玉凤表示“公司目前因为疫情的影响暂停退款审批了”,但该暂停审批系瑞克博云公司的内部政策调整,并不产生否认双方已就退款事项达成一致的效力。其二,瑞克博云公司表示亿蜂客服无权代表公司进行任何承诺,退款事项未得到领导审批。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洪宇公司享受瑞克博云公司一对一专属客户服务。亿蜂客服作为瑞克博云公司服务客户的沟通渠道,其所述内容代表公司的意见。因此,瑞克博云公司关于双方未就退款事项达成一致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洪宇公司关于双方已就退款25800元事项达成一致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再次,关于利息支付,洪宇公司表示合同中无明确约定,但基于瑞克博云公司延期退还服务费已经形成事实占用,因此主张支付利息。瑞克博云公司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综合双方合同中的退款时长约定、亿蜂客服与朱立仁就退款事项的聊天记录以及瑞克博云公司迟延退款情况,瑞克博云公司未在2020年6月19日前完成退款事宜,确已形成资金事实占用,洪宇公司关于利息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25800元;
二、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以25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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