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3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4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纲,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鹏,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81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王贤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程,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克博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宇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7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瑞克博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纲、龚鹏,被上诉人洪宇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克博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洪宇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2020年5月12日已就退款25 800元达成一致意见”系事实认定错误。瑞克博云公司仅认可其与洪宇公司曾“沟通过退款事宜”部分的真实性,但瑞克博云公司与朱立仁聊天记录中,朱立仁的具体身份无法核实,双方是否于2020年5月12日已就退款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还有待核实。且在协议继续履行期限内,虽然瑞克博云公司客服人员在与洪宇公司沟通中陈述退费等相关事宜,但该事项并未得到瑞克博云公司最终确认,双方对此并未达成合意。且瑞克博云公司的客服人员向洪宇公司推荐了新的服务模式抢单模式,所有老模式服务商到期后,账户仍有余额的服务商均可免费转为新模式,不再额外支付差价,可免费转黄金会员;超出黄金会员等价的金额将折算为标签,新模式会员服务期限为一年。二、一审法院认定“瑞克博云公司主张合同仍在履行抗辩于法无据”系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如上所述,双方是否已就退款达成一致意见事实还有待核实。其次,根据《亿蜂“蜂客”产品服务协议》约定:“三、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签1年,双方对此予以认可”。因此,在洪宇公司未向瑞克博云公司提出终止服务协议的,服务协议继续顺延。本服务协议在2020年4月27日到期后,洪宇公司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5月11日内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签一年。三、一审法院认定“瑞克博云公司未在2020年6月19日前完成退款事宜,确已形成资金事实占用,洪宇公司关于利息主张于法有据”系事实认定错误。为运营项目,确保平台技术上正常运转,保障需求正常对接,仅技术服务方面瑞克博云公司就付出了相关成本,瑞克博云公司亦因推广投入了相关费用。即便服务协议提前解除后涉及退款,这些都是在本案中应予考虑的因素。双方当事人应对服务协议履行期间瑞克博云公司投入费用进行合理分担,不能全由瑞克博云公司一方承担。由于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才涉及退款。虽然瑞克博云公司客服人员的回复涉及相关金额及时间,但客服人员明确回复审批未通过,证明是瑞克博云公司并未最终确认该事项,而且瑞克博云公司也从未对此进行过确认,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不能从2020年6月19日起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因此洪宇公司自2020年6月19日主张利息损失于法无据。 洪宇公司辩称,不同意瑞克博云公司的请求和理由。 洪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退还服务费25 800元及利息(以25 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24日共1 609.8元);2.瑞克博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8日,洪宇公司(甲方)与瑞克博云公司(乙方)签订了《亿蜂“蜂客”产品服务协议》,约定瑞克博云公司为洪宇公司提供企业服务需求精准匹配服务。服务类别为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智能化工程等;执行费用25 800元(信息服务费)。套餐简介:套餐在合同履约期间提供20次有效企业需求推送及VIP专属服务(备注:推荐订单能够与企业方进行见面洽谈沟通界定为一次)。合同第三部分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第二条约定本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签一年,双方对此予以认可。合同第五部分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条第7款约定如乙方未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甲方在合同到期后可申请退款。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乙方在30日内完成退款。第二条第8款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亿蜂服务商专属会员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享受一对一专属客户服务等。合同落款处洪宇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为朱立仁;瑞克博云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为范波涛。 双方合同签订后,洪宇公司向瑞克博云公司支付了服务费25 800元。 诉讼中,洪宇公司表示因瑞克博云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任何服务,故在合同到期后申请退款。洪宇公司提供了2020年5月12日朱立仁与亿蜂需求客服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已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12日,亿蜂客服明确:“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已经核实完毕退款金额为25 800元,另外需要您这边与贵司财务核实下发票,如果您这边有发票,发票已抵扣的话,需要到税务局开具办理红色赤字发票,最后跟退款申请单一并邮寄我司”。2020年5月26日,亿蜂客服明确:“经专人核查反馈,您的退款已经在走财务流程了,财务核算打款时长10-20个工作日,还望您耐心等待下”。2020年6月9日,亿蜂客服明确:“这边是5.19日收到贵司退款的,核算打款时长是10-20个工作日,目前还未超时效,望您耐心等待下。昨日这边客服也有电话告知贵司财务”。洪宇公司另提供了公司财务陈玉凤与亿蜂客服的聊天记录,一并证明退款事宜达成一致。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15日,陈玉凤向亿蜂客服发送服务商退款申请单。亿蜂客服提示要打印出来签字盖章。2020年5月18日,陈玉凤表示“麻烦您和财务说一下,开完红票给我们同上次那张票复印件盖好公章的一起给我公司寄来。”亿蜂客服回复“好的,以及快递已收到。”2020年8月10日,财务人员陈玉凤询问“我是洪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次说和领导沟通过8月份给我们退款,请问什么时候给我们退”。亿蜂客服回复:“这边已和贵司负责人回复了,公司目前因为疫情的影响暂停退款审批了”。瑞克博云公司认可洪宇公司提供的朱立仁、陈玉凤与亿蜂客服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示双方确实沟通过退款事宜,但是不认可已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认为亿蜂客服的意见不能代表公司意见,退款未经领导审批。 为证明瑞克博云公司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瑞克博云公司提供了《服务商蜂蜜日志列表》、洪宇公司会员注册信息、亿蜂活动群聊天截屏等证据,洪宇公司对上述证据对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同时,瑞克博云公司表示合同中备注的“推荐订单能够与企业方进行见面洽谈沟通界定为一次”是指瑞克博云公司向洪宇公司提供了与洪宇公司需求相匹配的信息,之后洪宇公司再与企业方见面。洪宇公司不认可瑞克博云公司的解读,并表示合同履行期内其未与任何企业见面。 此外,洪宇公司表示,涉案合同已经在2020年4月27日终止,双方于2020年5月12日确认了服务费退费事宜且瑞克博云公司明确2020年5月19日收到退款,核算时长10-20个工作日。瑞克博云公司不认可,表示因洪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5月11日前提出异议,故该合同至今仍在履行。 另外,洪宇公司明确其对瑞克博云公司提出的利息主张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系依据瑞克博云公司迟延付款事实提出的主张,利息支付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瑞克博云公司认为合同未约定,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相关事实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洪宇公司与瑞克博云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亿蜂“蜂客”产品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首先,关于合同的状态。瑞克博云公司主张由于洪宇公司未在2020年4月27日合同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即2020年5月11日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签,直至目前仍在履行。然从亿蜂客服和朱立仁的聊天记录可见,双方在2020年5月12日已就退款25 800元达成一致意见,瑞克博云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并无异议,故瑞克博云公司主张合同仍在履行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退费争议。其一,2020年5月12日亿蜂客服向朱立仁明确退款25 800元;并在2020年5月26日再次明确已在走财务流程;在2020年6月9日确认“这边是5.19日收到贵司退款的,核算打款时长是10-20个工作日”。尽管2020年8月10日亿蜂客服向陈玉凤表示“公司目前因为疫情的影响暂停退款审批了”,但该暂停审批系瑞克博云公司的内部政策调整,并不产生否认双方已就退款事项达成一致的效力。其二,瑞克博云公司表示亿蜂客服无权代表公司进行任何承诺,退款事项未得到领导审批。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洪宇公司享受瑞克博云公司一对一专属客户服务。亿蜂客服作为瑞克博云公司服务客户的沟通渠道,其所述内容代表公司的意见。因此,瑞克博云公司关于双方未就退款事项达成一致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洪宇公司关于双方已就退款25 800元事项达成一致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再次,关于利息支付,洪宇公司表示合同中无明确约定,但基于瑞克博云公司延期退还服务费已经形成事实占用,因此主张支付利息。瑞克博云公司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综合双方合同中的退款时长约定、亿蜂客服与朱立仁就退款事项的聊天记录以及瑞克博云公司迟延退款情况,瑞克博云公司未在2020年6月19日前完成退款事宜,确已形成资金事实占用,洪宇公司关于利息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洪宇建设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25 800元;二、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以25 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从亿蜂客服与朱立仁、陈玉凤的沟通记录明确可以看出,瑞克博云公司已同意向洪宇公司退款25 800元。现瑞克博云公司以客服人员陈述的退费相关事宜未得到瑞克博云公司最终确认为由主张双方未就退款达成一致意见,该说法显然违背诚信原则,本院对其该项理由不予采信。双方已就退款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合同仍在履行的情况。根据合同约定,瑞克博云公司应在30日内完成退款,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2020年6月19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瑞克博云公司之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243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汤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龙臻 书记员 周玮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