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许建国建筑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11民初8587号
原告: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环巢湖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60782E。
法定代表人:方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04号鑫鹏大厦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368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许建国建筑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424号永和家园8幢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6865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6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358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许建国建筑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费贤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徐荣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