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3民初4166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生,住肥西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合作化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第**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4: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秀珍大厦A做**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余国海。 委托代理人:**,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同创科技园****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生,住合肥市瑶海区,系公司员工。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6元减半收取5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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