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源华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源华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