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甲骨文智慧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甲骨文智慧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与海南快优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8254号
原告深圳市甲骨***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华联工业区28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47179Y。
法定代表人彭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宴新荣,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快优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下新村85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872516577。
法定代表人林起颍。
原告深圳市甲骨***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快优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深圳市甲骨***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甲骨***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静  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晶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