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209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甲骨***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鑫艺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甲骨***实验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6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 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少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