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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22民初1378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城县人,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长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907251519,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起凤路3号兴武大厦1幢第13层1317、131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金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2QJE41,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一期7号楼3**3-1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9月15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10.5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