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22民初1378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城县人,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长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907251519,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标营社区标营新区起凤路3号兴武大厦1幢第13层1317、131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金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2QJE41,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一期7号楼3**3-1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9月15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10.5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