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向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向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4民初76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向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4XA77Y,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湟岸巷34号4号楼3单元3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向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鸟慧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