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03民催4号
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出纳,住西安市碑林区研。
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XXXX20112566、票面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人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行为建行西安兴庆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
二Ο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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