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03民催4号   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出纳,住西安市碑林区研。 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XXXX20112566、票面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人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行为建行西安兴庆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       二Ο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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