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2865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深圳市恒盛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二号上******15栋401(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26374L。
法定代表人:王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恒盛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