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8912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2518、2538号5层5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康路135号2幢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17民初17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义务,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程款197,799.73元、鉴定费10,5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并缴纳执行费3,0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10月19日止),但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沪AXXXX**车辆,系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至2025年11月5日止),无法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松江区松江工业区XX街坊8/1丘(XX区XX区XX号地块)土地及地上物、松江区工业区XX街坊1/1丘(松江区XX区XX区XX号)土地及地上物,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上述财产,如需续冻、**,请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措施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强制执行措施自动解除。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