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伟业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伟业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旭茂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715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伟业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地区策勒县**小区8栋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53288870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旭茂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甘泉路277号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QG13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伟业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旭茂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2021)渝0113民初198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350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保险、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证券、船舶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为6350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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