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建工有限公司

贵州罗甸运发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2021号之二
原告:贵州罗甸运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明珠商贸城12号楼1单元2-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E7RB10K。
法定代表人:谭池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宝,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115号58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RLB12Y。
法定代表人:何进才。
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12月9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华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207655。
法定代表人:徐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罗甸运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徐某某、华府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罗甸运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罗甸运发商贸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罗甸运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罗甸运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再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