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民初566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海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交通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689543。
法定代表人:冉光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华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207655。
法定代表人:徐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贵州海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府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黔0122民初5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府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497.53元,若金额不足则冻结、查封、扣押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等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贵州海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华府建工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第四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府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497.53元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付相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