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建工有限公司

贵州海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府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民初566号
申请人:贵州海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交通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689543。
法定代表人:冉光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华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207655。
法定代表人:徐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开丹,贵州威驰(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贵州海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府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海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20497.53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海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府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497.53元,若金额不足则冻结、查封、扣押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付相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