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财保63号
申请人:江苏海利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88-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X5LU12Y。
法定代表人:缪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故孰镇富嘉美国际广场16栋70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NHPPH0Y。
法定代表人:娄德丽。
申请人江苏海利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海利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海利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海利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