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3617号
原告:江苏海利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88-60。
法定代表人:缪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富嘉美国际广场16栋701、702号。
法定代表人:娄德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海利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海利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利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利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海利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