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顺达工程材料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1民初640号
原告:马鞍山顺达工程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姑孰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3565313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故孰镇富嘉美国际广场16栋70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NHPPH0Y。
法定代表人:娄德丽。
被告: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河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金融港中心B9南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322XP。
法定代表人:汪庭。
原告马鞍山顺达工程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处理,原告马鞍山顺达工程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顺达工程材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2元,诉讼保全费1649元,均由原告马鞍山顺达工程材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