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1执保126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顺达工程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1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65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马鞍山顺达工程材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顺达工程材料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640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65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65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