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财保14号
申请人:高新区浒墅关镇培明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高新区浒墅关镇培明钢管出租站为避免被申请人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账户,账号:11×××87,保全金额146.8万元,并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300009633)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新区浒墅关镇培明钢管出租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账户,账号:11×××87(保全金额146.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沈银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