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482号之二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3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江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贤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9-1222(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开山路东侧、黄河路南侧4#楼211-2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712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贤谦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等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