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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482号之二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3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江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贤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9-1222(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开山路东侧、黄河路南侧4#楼211-2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712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贤谦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宇基贸易有限公司等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